漏診遺病醫院應賠償

漏診遺病醫院應賠償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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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應賠償嗎?

問:徐某騎車摔傷後被送往某醫院治療,經診斷爲左側尺橈骨骨折,並於當天在該醫院進行了內固定手術治療。兩個月後,徐某再次入住該醫院實施骨折內固定裝置障礙拆除手術,術後,徐某仍感覺不適,經某大型醫院檢查後認爲,徐某的左側尺橈骨骨折並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脫位,屬於漏診。後經鑑定,徐某左橈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後造成骨不連的後果與徐某就診醫院的醫療行爲存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現徐某能起訴要求醫院進行賠償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醫院在對徐某診療過程中,對徐某前臂骨折鋼板取出術後易發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視不夠,過早的將骨折內固定物取出,且,術後未告知患者應注意對肢體附加保護事項,致其骨折內固定物取出後,併發左橈骨骨折,左下尺橈關節脫位。醫院在爲徐某施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前及術後存在注意義務履行不充分,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及內固定物取出過早的過失行爲,其過失行爲與徐某的左橈骨骨折不癒合、左下尺橈關節脫位及再次內固定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該醫院應對徐某的損傷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者:李曉慶作者單位:河南省新蔡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