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漏診應承擔多少責任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爲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爲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爲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爲成爲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的,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醫院漏診應承擔多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