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牆撞到的調解協議書

圍牆撞到的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面,這是由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羣衆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通常我們說的勞動調解都是指在申請勞動過程中的調解,此時法律規定,勞動調解的處理時間一般是30天。而要是期限屆滿,但尚未結束的話,則就直接視爲調解不成功,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就要實際情況作出裁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