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相關直接責任人包括

逃稅罪相關直接責任人包括
直接責任人員怎麼確定

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爲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爲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如果一個單位做假賬,首先被抓肯定是會計。

有人認爲,單位犯罪時,首先應負責任的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爲的直接責任人。也說是說偷稅行爲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稅行爲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爲,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爲,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爲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爲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應納稅的行爲人或者是單位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應納稅的時間之內,如果是不納稅,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催收之後,如果是還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加徵滯納金,需要注意的是加徵的稅收滯納金是無上限的,如果是單位拒不繳納的,可以由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