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規定

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規定
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規定
取消“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未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未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已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繼續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籌資金結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並在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貸款,超過3個月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