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