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脅迫訂立合同撤銷期限怎麼算

民法典脅迫訂立合同撤銷期限怎麼算
民法典脅迫訂立合同撤銷期限怎麼算
脅迫訂立合同撤銷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也就是說,受害者在知道或應當自己是受脅迫而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的,法院不再保護,受害者只能履行該合同,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爲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