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泰和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社會撫養費,是因爲行爲人沒有按照計劃生育的政策,超生了,所以需要對國家,政府進行賠償的一個費用的稱呼,關於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很多地區的標準都不同,因爲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差異很大,所以標準不同。那麼關於泰和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泰和社會撫養費標準

不符合國家和江西省計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當事人需要繳納所在地區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會撫養費。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於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爲計徵基數。

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覈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覈實。

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7倍徵收。

泰和社會撫養費的標準是怎麼樣的?這個內容小編已經爲大家整理好了,關於社會撫養費,如果泰和的居民超生了一胎,那麼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應該是當地年平均收入的3.5倍進行繳納,這是行爲人因爲沒有遵守法律法規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