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青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一、青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青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一般會被要求支付一萬元左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對於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

二、青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2、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3、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4、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爲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5、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6、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大範圍的實行了二胎政策,故此只要是滿足條件的家庭,都是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並且此時並不需要支付社會撫養費的。但是並非是所有的家庭都已經滿足了生育兩個孩子的條件,此時一旦生育了第二個孩子,就一定會被要求支付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