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青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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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2、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3、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4、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爲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5、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6、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隨着我國二胎政策的放開,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多生一個孩子,同時也有許多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又要冒着風險多要一個孩子。但這種現象在青島並不明顯,或許隨着生育政策的逐步開放,社會撫養費青島多少也會隨着政策越來越低,直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