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麼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麼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麼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滿足哪些條件,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麼問題呢?本文將詳細爲您介紹。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同屬於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只有在當事人互爲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的情形下,纔有必要產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辯權。
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後順序。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因此,不安抗辯權不發生於同時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發生於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時。
3、須合同成立後,後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後,後履行方的當事人發生變化,並且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4、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後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必須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與債務人的債務有關的義務。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麼
1、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其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3、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做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保或者對待給付,屬抗辯權的再抗辯權。
4、應當發行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據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5、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