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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一審判決後
您好,因爲您走的是訴訟程序,勞動糾紛一審判決後具體執行如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除“一裁終局”的情形外,實行“一裁二審”制。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訟,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不提起上訴或超過上訴期限的,“一審”審判即生效,在生效後關於如何執行的問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另一種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現就如何執行上述兩種情形分別回答如下:

一、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當事人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暫不生效,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出現兩種情形。

1.法院判決意見簡單化,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沒有其他判決意見,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執行,很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爲,只要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失效,沒有執行依據,而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明確具體的判決意見而無法執行,認爲因當事人提起民訴而仲裁裁決失效,仲裁裁決理應不能作爲法院執行的依據。

關於上述判決結果簡單,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情形的,筆者認爲,駁回訴訟請求之訴,實爲同意或認可仲裁裁決意見,駁回訴訟請求後仲裁裁決應恢復其效力,應當以仲裁裁決爲執行依據,但相關法律沒有對勞動仲裁後提起民訴並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將如何執行的條款,這是個法律上的空白,雖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有這樣的規定,但第七十七條又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這個法律空白,在今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規的修訂中應補充完善。

       2.法院判決書中明確了具體判決意見,並與仲裁決意見一致的,按判決意見執行。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在勞動仲裁活動中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銷裁決的,應當按法院的判決意見爲準,仲裁裁決無效,其糾紛又回到原點,即沒有了執行的依據,當然就不能執行了。

相關法律條款摘錄如下: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三、仲裁法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