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盜竊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我國是怎樣規定盜竊罪的主觀故意的?
盜竊罪的主觀罪過表現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盜竊。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據行爲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態度,犯罪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者在構成因素上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區別。相同點是二者在認識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或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希望意志,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一種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盜竊罪從認識因素上講是“明知”。這種“明知”一是必須明知其盜竊的公私財物具有經濟價值,二是必須明知其盜竊的對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須明知其盜竊對象的價值在較大以上。從意志因素上看,盜竊罪的犯罪故意表現爲行爲人希望並且追求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爲人決意實施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是以追求非法獲利這一犯罪目的爲前提的。這一點,從行爲人的客觀表現上可以看出,行爲人採取的是“祕密竊取”的行爲。關於“祕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採取自以爲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盜竊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不願讓人知道,不想讓人知道,意欲避開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發現,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將其財物據爲己有。這就是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決意或選擇的直接故意。再者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排斥間接故意的存在,是因爲盜竊罪中存在着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能同時存在於罪過表現形式的故意犯罪中,而且是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觀上透過實施犯罪行爲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追求。盜竊犯希望透過實施盜竊行爲達到非法佔有財物的結果。犯罪動機是驅使行爲人實施犯罪行爲以達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內心起因或意識衝動。司法實踐中盜竊罪的犯罪動機很多,有的是圖財,有的是追求享樂,有的是生活困難,有的是主動模仿,有的是報復等等。無論犯罪動機怎樣,都不影響盜 竊罪的成立。 因此,盜竊罪的主觀罪過表現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的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