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理由

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理由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理由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需要法定理由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訴訟嗎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錯誤,當事人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存在法定請求,申請撤銷;撤消後重新起訴。

2、無法對不服的仲裁裁決重新申請訴訟,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衝裁裁決,然後根據雙方協商或者起訴解決。撤銷必須要證明原仲裁存在違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實,否則極難成功。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定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說雙方並沒有進行協商制定仲裁協議。或者是經過覈實以後,進行仲裁裁決的裁決員有不公或者是有貪污行爲。當事人在發現有這些行爲以後,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不予執行仲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