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無理由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時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開發商延期交房的;
2、開發商銷售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4、因國家政策原因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經濟糾紛的;
6、商品房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登記時實測的面積誤差超過3%;
7、商品房質量嚴重不合格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