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試用期有最長期限嗎

法律依據試用期有最長期限嗎
法律依據試用期有最長期限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認定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的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招聘該勞動者時,有明確的有文字記錄的錄用條件。


第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與錄用條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第三,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