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後能拍賣嗎

執行後能拍賣嗎
執行後能拍賣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擴展資料: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

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託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爲。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於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透過拍賣變現,用於清償債務。實施的強制性所謂實施的強制性,是指強制拍賣系國家執依法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這是強制拍賣的基本特點。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人,已經喪失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強制拍賣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委託的專有性所謂委託的專有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國家依法委託的拍賣行爲。強制拍賣固然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因而委託方只能是國家執法,其他任何、團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委託強制拍賣。同時,國家執法機關委託實施強制拍賣,必須是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因爲執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