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民辦營利學校的程序

公司設立民辦營利學校的程序
營利性民辦學校屬於營利法人

作爲“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的民事基本法律,《民法總則》將民事主體區分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三大類;在此基礎上,《民法總則》又將作爲民事主體的法人進一步細分爲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這三大類。


由於《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10條第三款規定了“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19條第一款規定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第19條第三款規定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和第19條第四款關於“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因此,我理解,《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界定爲營利性的法人的;從而,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屬於《民法總則》第76條第一款所說的營利法人,即“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


因此,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法總則》的上述規定,得出“營利性民辦學校屬於營利法人”這樣的結論,應當不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