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調控公司併購或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風險

怎樣調控公司併購或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風險
改制過程中的股權轉讓支付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對透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影子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情況特殊確需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根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餘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一年內付清。


根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上述幾個檔案關於出資期限、付款進度與比例、是否提供擔保、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權、是否支付利息等均有不同規定,至於哪種檔案具備更進階別法律效力,國家法律和主管機關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因此我們在適用過程中只能根據具體情形,結合上述檔案的不同規定,確定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條款。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帶來的股權轉讓是否先付款這一問題的解答。總之股權轉讓是股東的個人行爲,在符合公司法的條件下 ,受讓方和出讓方可以進行協商,就支付方式價款等進行具體的簽訂。除了國有資產的受讓等問題是有具體法律規定外,具體問題可以根據具體的交易習慣等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