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到贍養義務怎麼罰

未盡到贍養義務怎麼罰
未盡到說明義務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爲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