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管理

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管理
交通事故中怎麼處理肇事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的,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即當事人喪失其對車輛的所有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