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對員工的賠償

企業清算對員工的賠償
破產清算對員工的賠償

企業破產,受害者不僅僅只有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公司的員工也受到了不小的影響,他們失去了收入的來源。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破產的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下面將會爲您詳細的解答非破產清算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的問題。 職工應獲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