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經濟賠償金

勞動糾紛中經濟賠償金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如下

1、在勞動法中,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爲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範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檔案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時間進行計算,賠償金通常是指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3、賠償的條件較爲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訴,被辭退的勞動者的工齡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入職的時間,也就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到最後被辭退的時間計算這個時間段就成爲勞動者的工齡,但是不得在這期間有辭職或者被辭退情況出現,但是具體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是經濟賠償金的工齡,具體算法依照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