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答辯期

行政複議答辯期
一般來說行政複議答辯期是怎麼規定的呢?
就你的問題行政複議答辯期,爲你做出以下解釋: 一、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人 ) 認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 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 《行政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 60日內,由申請人選擇,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 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0日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機關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 應當在 5日內進行審查, 決定 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 ; 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1/8頁 除前款規定外, 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 爲受理。 三、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 起 7日內, 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 申請人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 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 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書》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