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業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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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珠海物業管理條例的亮點

亮點1:業主大會召開難 首次業主大會門檻降低


問題:現實生活中業委會執行難、開展工作遇到諸多制約,同時對其監管也難,尤其財務管理缺乏規制,業委會成員不作爲甚至侵害到業主權益的事件也屢屢發生。


新條例規定: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聯名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超過兩年,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滿足以上三個情形之一的,業主就可以向鎮政府、街道辦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相比原條例,爲進一步降低設立首次業主大會的門檻,業主聯名設立首次業主大會的,設立要求的聯名業主人數比例從百分之二十降至百分之十,同時增加第二、三項規定,一名業主也能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要求。


亮點2:業委會執行監管難 規範業主委員會運作


問題:業主遇到物業糾紛投訴無門,基層缺乏物業管理專門人員與相應的業務能力,對業主組織的成立與執行指導不力。管理部門物業管理職責不清、管理職能弱化、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是我市物業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新條例規定:完善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賦予其一定的權利能力,規定業主委員會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權刻制印章、設立銀行帳戶。


同時要求業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儲存相關的財務收支資料。對於業委會財務審計,根據業主大會透過的管理規約或議事規則約定進行。對於業主委員會成員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侵佔業主共有財物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遇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3:政府監管難 明確政府職能管理不缺位


問題:遇到物業糾紛投訴無門,缺乏物業管理專門人員與相應的業務能力,對業主組織的成立與執行指導不力。管理部門物業管理職責不清、管理職能弱化、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是我市物業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新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市、區政府職能,劃分了市、區、鎮街三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要求鎮政府、街道辦應當配備專門的物業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建立糾紛調處機制。


強化政府在物業糾紛中的指導與服務,規定加強各級物業管理主體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指導與監督能力,在基層鎮、街建立物業糾紛調處機制。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或自治無效的住宅小區,可以由鎮政府、街道辦組織成立臨時機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委會職責。


透過小編對以上亮點的解讀,大家一定都瞭解到了新版珠海物業管理條例有何改變,我們可以看到該條例在原有的基礎上,對曾經出現過的問題作出了整改,使得物業管理方面更加完善,並推動了物業管理中物業服務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