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遺產繼承管轄權

涉外遺產繼承管轄權
涉外遺產繼承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涉外案件和管轄權是直接關係到處理涉外繼承案件結果的重大問題,因此,許多國家都從保護本國當事人或者位於本國境內的財產利益出發,對某些涉外繼承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權。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在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時,一般採取以下三個標誌: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依據、遺產所在的地點。但是,不是不動產的涉外繼承案件歸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是國際上公認的管轄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對涉外遺產繼承管轄權,原則上採取遺產所在地和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標誌,來確定法院和管轄權,原則上採取遺產所在地和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標誌,來確定法院和管轄權。即:外國人死亡後在我國境內留有遺產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華僑在國內國外留有遺產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外國有死亡後在外國留有遺產或華僑死亡後只在國外留有遺產的,我國法院無管轄權。死者在我國境內的繼承人,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繼承的公證手續後,再向有關外國主管機關申請公證。所以,如果派克的遺產是在我國境內,那些自然由我國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