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合法嗎?

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合法嗎?

一般勞動者若需要離職的話,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了的話,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有的情況下勞動者離職卻是沒有知會單位,也就是擅自離職。那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合法嗎?本站小編馬上爲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合法嗎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爲止。

但並不是說勞動合同不可以變更和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是違法的。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如何處理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爲。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

這種違法的行爲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爲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也知道了吧,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在我國是屬於違法行爲的,此時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最終肯定是被解除了的。若勞動者遇到單位違法辭退的話,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