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期間又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法院審理期間又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法院審理期間又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哪些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進行維權的方式可以是提起訴訟也可以是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同時進行的情況下,會由先進行立案的那個處理機關進行受理。當事人可以先訴訟,對訴訟判決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的時間之內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