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林地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內蒙古林地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內蒙古林地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內蒙古林地徵地補償標準: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到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六條 、佔用、徵用林地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畝成熟林蓄積價值的3倍。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到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到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三)經濟林地,按設計每畝年產量價值的3到6倍。
(四)苗圃地,按佔用、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
(五)佔用、徵用盟市、旗縣所在地或城鎮郊區範圍內林地的,其補償費應高出相同林種林地標準的1到2倍。
(六)佔用、徵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佔用、徵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佔用、徵用林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
(八)佔用、徵用森林經營單位的其他用地的,經佔用、徵用林地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