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抗訴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再審抗訴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再審抗訴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後,認爲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爲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