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是物證

勘驗筆錄是物證
勘驗筆錄含義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爲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爲。對於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在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的進行。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勘驗筆錄應把物證或者現場上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客觀情況,詳細、如實地記錄。在開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庭宣讀或出示勘驗筆錄和照片、繪製的圖表,使當事人都能瞭解勘驗的事實情況,並聽取他們的意見。當事人要求重新勘驗的,可以重新勘驗。勘驗筆錄是以其文字、圖表等記載的內容來說明一定案件事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與書證有相似之處,但不能認爲它是書證。



    勘驗筆錄的作用在於對有關證據檔案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在司法審理程序中,對證據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是普遍存在的,目的在於案件審理的需要,並避免出現誤判或者提供的證據有錯的情況發生,在司法實踐中,勘驗筆錄應當堅持準確無誤的原則進行,合法性認定後可以作爲司法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