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差錯責任認定

護理差錯責任認定
醫療差錯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差錯的賠償款在進行確定的時候,主要是根據由院方出具的患者的醫藥費,住院費和其他相關的費用,以及後續的治療費等這些,這都是院方應該進行賠償的。還有就是因爲醫療差錯造成一定程度的傷殘等級的話,院方也應該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