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可以自動解除合同嗎

合同未生效,可以自動解除合同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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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解除合同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未生效,可以自動解除合同嗎問題解答如下: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爲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並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中國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纔會公正合理,那麼,就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中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

(二)依據合同神聖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的後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麼,舉重明輕,尚未生效的合同,約束力弱甚至沒有,就更應當允許解除了,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三)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麼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麼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於無辜的當事人均爲不利,該當事人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並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四)其實,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終將消滅。在中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制度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清償和解除等。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原因場合,其消滅顯然不適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適用清償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應當是明智的選擇,因爲已經生效的合同若提前歸於消滅,屬於合同解除制度的範疇,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滅也這樣處理,比較合適。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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