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嗎,有效嗎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嗎,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質上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勞動合同,變更後,原勞動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應當履行新勞動合同。

一、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是保障我國相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勞動有效法律文書,我國對這類法律文書與已全面的保護。相關的勞動者在未於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