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

淺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措施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   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鑑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嚴格的備案程序,在基層事故處理單位對事故處理時,已經滲透了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意見,因此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複覈,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事故處理之錯誤。   其實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來講,另外還有一種救濟手段即透過向法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無權變更或者撤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透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並決定取捨,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三、信訪程序獲得救濟 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以透過信訪程序獲得救濟。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後,纔可以啓動信訪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所以信訪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小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