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爲住所地。實踐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戶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證據材料證明被告經常居住的呢?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司法實踐中,暫住證是證明經常居住的常見證據類型之一。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官司在法院中提起訴訟,需要到有管轄範圍的人民法院解決,一般都是在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來管轄,不然法院可以以沒有管轄權的理由拒絕受理該離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