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1、關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2、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