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犯罪客體。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爲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優勢進行資訊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資訊披露制度的行爲,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爲。證券市場上的各種資訊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資訊瞭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雖然在程序上與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此,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與內幕交易一樣都直接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2、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爲。

主體要件。

3、犯罪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裏有關監管部門包括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主觀要件。

4、犯罪主觀方面。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資訊,而積極利用此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資訊泄露,導致資訊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利用未公開的資訊來進行進行違法交易的犯罪事實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民企業的管理人員爲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利用未公開的資訊,或者先市場一步進行交易的,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其它投資者權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