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犯罪客體。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爲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優勢進行資訊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資訊披露制度的行爲,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爲。

2、客觀要件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爲。

3、主體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裏“有關監管部門”包括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4、主觀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資訊,而積極利用此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資訊泄露,導致資訊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未公開發行的資訊在證券市場上屬於內幕消息,不得利用這樣消息交易謀取私利,證券公司、交易所等部門工作人員如果實施這樣行爲,侵犯到國家證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