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超出工傷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誰來承擔

工傷醫療費超出工傷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誰來承擔
用人單位能在合同註明"超出工傷保險統籌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該合同無效,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