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1、工傷保險沒有報銷的醫藥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範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後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覈管理,費用覈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覈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藥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藥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覈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範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範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所以,透過上文我們知道了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呢的問題答案,受傷的職工不要擔心怕無人報銷工傷,用人單位是需要直接包攬所有的責任,而且我們所購買的保險也是會起到作用的。受了工傷應該合理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自己承擔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