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是什麼

法院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是什麼
法院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是什麼
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1、一審是事實審,二審是法律審。一審普通程序可由一名懂法的法官和兩名不太懂法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因爲二審是法律審,並且需要對一審進行監督糾錯,因主要涉及法律適用問題,慎重起見,由三名懂法的法官組成。
2、人民陪審員的目的是代表人民對事實認定發表看法,算是對審判員的牽制和補充。在這一情況下,如果人民陪審員的數量少於審判員,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他們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了。
3、在五人庭和七人庭中人民陪審員人數過半(因爲限制了法律適用表決權,只能對事實認定),在三人庭中只要求審判長是審判員,對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做要求,不要求過半(因爲此時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權利相同,都可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