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的組成

合議庭由3名以上的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即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法院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的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