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能拿代通知金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能拿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

不少勞動者往往存在這樣的理解誤區,認爲只要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實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在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種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無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