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如何辦理和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一般由一張A4紙寫明上述法條要求的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這是法律對用人的要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辦理完業務交接後由用人單位出具,也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