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

幫工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
無償幫工人身損害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3條規定:“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義務幫工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基於被幫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幫工過程中也有義務對幫工活動進行必要的指導,發生幫工人損害的事實,就推定被幫工人存在疏於指導和管理的過錯,在主觀上存在過失,即使幫工人有一般過失的,被幫工人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而幫工人是爲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幫工人是不收取報酬,沒有收益,應此幫工活動中受傷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