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扣車依據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爲,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