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權下放

法院管轄權下放
爲什麼限制管轄權下放性轉移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對原管轄權下放性轉移的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一些限制:一是上級人民法院欲下放的案件必須符合“確有必要”的原則,二是上級人民法院下放其案件必須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管轄權下放性轉移是對級別管轄所設定的一種變通性規定,允許人民法院在遇到案件特殊情況時能夠對級別管轄進行調整。其內涵是根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原來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如果不加以限制,上級法院就可以任意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給下級法院管轄。那級別管轄就失去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