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合同法律效力

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合同法律效力
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沒有申請拆遷補償

在農村,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就私自建房的情況比較普遍,由於沒有審批,這類房屋往往也辦不到房產證,拆遷的時候,很多地方就會把這類房屋當做違建來拆除,不給補償或者給很低的補償,但實際上,宅基地上未經審批建設的無證房遇到拆遷,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是否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2008年出臺的《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因此,在08年之前建造的房子,不受城鄉規劃法的約束,沒有審批手續沒有房產證不影響補償,但是,同時也要注意的是,如果08年之前在耕地上或者基本農田上修建的房屋也是不合法的房屋,拆遷的時候很難獲得補償。08年之後建造的房子沒有批建手續屬於違法建築,一般來說是不給予補償的,但是,如果該房屋屬於農村居民家庭唯一住房,或者被拆遷人確有正當理由但相關部門又不予審批建房的,不應當簡單認定違建,不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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