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配

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配
婚姻中一方出軌財產怎麼判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出軌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的婚外情行爲雖然有錯,但是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過錯,不會影響到離婚案件。法律上構成婚姻過錯的出軌需要達到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主要考慮到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如果在對方不同意離婚,且對方構成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過錯時,即使在第一次起訴中,法院也有可能判決准予離婚。

最後,在財產分割中:如果過錯一方的出軌行爲構成民法典上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過錯行爲,那其就屬於過錯方,此時不僅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自己精神損害賠償,在財產的分配也可以偏向於無過錯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